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按照《京津冀合同监管合作协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联合研究制定了《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
通过推行示范文本使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所依据,避免“霸王条款”等问题发生,从源头上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这份示范文本主要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对象还包括消费者,所以将先行出台的面向平台内经营者的文本命名为甲种本)。
示范文本对《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落地,共二十三条,涵盖了资质审查、信息发布、质量保证、交易事项审查等重要内容。
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其孳息,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示范文本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还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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