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是由七达网为您提供的,该Word模板的后缀名为.doc,在本站可以免费下载使用,您还可以使用Word对该模板进行修改和设置成为自己所需的样式。
申请对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满1年以上乐山市城镇户籍或市中区非城镇户籍。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的,主申请人必须在市中区连续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3、以申购人家庭(包括申购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购。
离婚未满2年(含2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及家庭成员关系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申请程序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申请、初审。
市中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到住房保障部门提定的地点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有无城镇住房证明。
(4)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的,还须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满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
2、复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意见并注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对申请有异议和举报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或核实异议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进行审核,并到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包括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备案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并签署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待保家庭分类登记轮候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4、备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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