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是由七达网为您提供的,该Word模板的后缀名为.doc,在本站可以免费下载使用,您还可以使用Word对该模板进行修改和设置成为自己所需的样式。
申请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乐山市市中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区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200元(含1200元)。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4、以申购人家庭(包括申购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购。
申请家庭户籍、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申请程序
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申请、初审。
申请到户籍(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有无城镇住房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经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
2、复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意见并注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对申请有异议和举报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或核实异议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核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进行审核,并到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包括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备案情况。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移交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工作,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4、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并签署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待保家庭分类登记轮候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5、备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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